(2016)鄂1002执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荆州市加翼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乐山玉明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州市加翼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乐山玉明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02执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加翼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玉和坪51号七码头。法定代表人:邓江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乐山玉明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凤凰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彭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2016〕鄂10**执25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乐山玉明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船名为君雁188、继航号、明营号船舶。现因被执行人乐山玉明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加翼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加翼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船舶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乐山玉明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船名为君雁188、继航号、明营号船舶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焰审判员 程洪波审判员 彭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系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