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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典然、程爱玲、王守捐、李金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张典然,程爱玲,王守捐,李金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445号申请人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址:滑县道口镇解放路188号。负责人路建斌,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典然,男,1970年3月20日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程爱玲,女,1970年3月13日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王守捐,男,1955年8月16日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李金娣,女,1963年4月17日生,现住滑县。本院在执行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张典然、程爱玲、王守捐、李金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褚玉峰审判员  安会兰审判员  胡广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建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