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典然、程爱玲、王守捐、李金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张典然,程爱玲,王守捐,李金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445号申请人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址:滑县道口镇解放路188号。负责人路建斌,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典然,男,1970年3月20日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程爱玲,女,1970年3月13日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王守捐,男,1955年8月16日生,现住滑县。被执行人李金娣,女,1963年4月17日生,现住滑县。本院在执行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申请张典然、程爱玲、王守捐、李金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滑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褚玉峰审判员 安会兰审判员 胡广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建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