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刑终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钟宇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830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宇,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彭州市。2016年10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宇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7)川0182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钟宇向被害人余某退赔经济损失60000元。原审被告人钟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宇撤回上诉。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2刑初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抒璟审判员  聂婷婷审判员  戈金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