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章小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小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刑初439号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小树,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汉族,初中文化,瓦工,住江苏省如皋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3日被泰兴市看守所释放,3月6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8日经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7月18日被逮捕。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7]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小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海峰、被告人章小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章小树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苏F×××××的二轮摩托车,后载其母亲朱XX,沿泰兴市分界镇分界村南北村公路由北向南行至分界村孙庄三组地段时,因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遇有情况后措施不力,与同向步行的吴某2发生交通事故,致吴某2受伤、朱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章小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事发时被告人章小树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4.52mg/100ml,属醉酒驾驶。事发后,被告人章小树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章小树积极赔偿吴某2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吴某2及朱XX的其他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章小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害人吴某2的陈述,证人吴某1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基本信息,制作的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拍摄的照片,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小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章小树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小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小树有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的情节,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章小树已赔偿伤者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小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已扣除其先前被刑事拘留17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杨明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幸婷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