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7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唐志明与皮开治、瞿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明,皮开治,瞿祥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358号原告:唐志明,男,汉族,1958年3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皮开治,男,汉族,1951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瞿祥凤,女,汉族,1955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志明诉被告皮开治、瞿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志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皮开治、瞿祥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志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志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98元,由原告唐志明负担。审 判 员  张元甲人民陪审员  李正渝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