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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保定巨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柳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保定巨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柳某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07民初1306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申请人:保定巨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长国,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柳某,男,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保定巨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柳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对冀FM5759(发动机号78550811)车辆理赔款不得向二被申请人支付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对冀FM5759(发动机号78550811)车辆理赔款不得向被申请人保定巨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柳某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金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 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