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保定巨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柳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保定巨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柳某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07民初1306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申请人:保定巨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长国,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柳某,男,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保定巨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柳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对冀FM5759(发动机号78550811)车辆理赔款不得向二被申请人支付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对冀FM5759(发动机号78550811)车辆理赔款不得向被申请人保定巨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柳某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金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 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