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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7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姚宗年与尹艳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宗年,尹艳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7民初1478号原告:姚宗年,男,汉族,1959年4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尹艳滚,男,汉族,1961年1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庐山市。原告姚宗年诉被告尹艳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原告姚宗年所起诉的被告尹艳滚可能存在身份信息错误,遂于2017年6月30日向原告姚宗年邮寄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17年7月18日15时30分到本院第三审判庭参加第二次开庭审理,但原告姚宗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民事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院开庭传票所确定的时间到庭参加开庭。本案中,原告姚宗年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院开庭传票所确定的开庭时间参加案件开庭审理的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规定的情形,且本案被告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617元,减半收取308.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姚宗年负担。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许秉国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