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林勇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517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金陵。被告人林勇刚,男,1975年3月2日出生于海南省文昌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海口市,现住海口市。2017年4月5日被抓获,同年4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林勇刚在海口市××区在海口市××区黄宜育诊所门口处,将一小包海洛因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郑重泰,交易完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从被告人林勇刚处扣押到人民币100元,从郑重泰处扣押到毒品疑似物1小包。经鉴定,从郑重泰处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08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勇刚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林勇刚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勇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0.08克)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积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涛书 记 员 黄 威速 录 员 吴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