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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8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新如与被执行人李毅、杨继文、杨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如,李毅,杨继文,杨玉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8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新如,男。被执行人李毅(又名李大成),男。被执行人杨继文(系被执行人李毅之妻),女。被执行人杨玉标,男。申请执行人王新如与被执行人李毅、杨继文、杨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杨玉标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玉标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培   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王二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