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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168号原告:张某,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阜城县。被告:高某,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阜城县。张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唐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