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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6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伟士德诚运输(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罗德能源优化科技(青岛)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伟士德诚运输(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罗德能源优化科技(青岛)有限公司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176号原告:伟士德诚运输(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南海路9号汇泉王朝大饭店裙楼3-C1号。负责人:李晓豫被告:罗德能源优化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团结路2877号。负责人:窦永军,董事长。原告伟士德诚运输(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罗德能源优化科技(青岛)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伟士德诚运输(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9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退原告469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陈茂太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冬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