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6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伟士德诚运输(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罗德能源优化科技(青岛)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伟士德诚运输(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罗德能源优化科技(青岛)有限公司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176号原告:伟士德诚运输(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南海路9号汇泉王朝大饭店裙楼3-C1号。负责人:李晓豫被告:罗德能源优化科技(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团结路2877号。负责人:窦永军,董事长。原告伟士德诚运输(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罗德能源优化科技(青岛)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伟士德诚运输(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9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退原告469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薛志芳审判员 陈茂太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冬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