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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钟瑞明与钟瑶、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瑞明,钟瑶,胡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2017号原告钟瑞明,男,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钟瑶,女,1992年9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胡斌,男,1989年1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址瑞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瑞明与被告钟瑶、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瑞明以与被告钟瑶、胡斌已协商好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钟瑞明申请撤回对被告钟瑶、胡斌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瑞明撤回对被告钟瑶、胡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钟瑞明承担。审 判 员 危先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赖荣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