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钟瑞明与钟瑶、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瑞明,钟瑶,胡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2017号原告钟瑞明,男,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钟瑶,女,1992年9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胡斌,男,1989年1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址瑞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瑞明与被告钟瑶、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瑞明以与被告钟瑶、胡斌已协商好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钟瑞明申请撤回对被告钟瑶、胡斌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瑞明撤回对被告钟瑶、胡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钟瑞明承担。审 判 员 危先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赖荣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