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崔利果、史永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利果,史永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2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崔利果,女,汉族,1983年3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鸡泽县。被执行人史永吉,男,汉族,1982年12月13日出生,住平乡县。申请执行人崔利果与被执行人史永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53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史永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史永吉银行存款4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万坤审判员 李朝国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霍胜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