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吕宏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吕宏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冀0821民初2029号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宝录,职务经理被告:吕宏卫,男,1975年11月22日生人,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县富城家园小区*栋***号。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宏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 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留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