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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刑终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谢木贤、林某霞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木贤,林某霞,张某敏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刑终140号原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木贤,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2016年5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林某霞,女,1991年6月2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四川省长宁县。2016年5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敏,女,1993年10月20日出生,福建省平和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2016年5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木贤、林某霞、张某敏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粤0515刑初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木贤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木贤为非法牟利,纠集被告人林某霞、张某敏组成诈骗团伙,采用电信诈骗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2016年4月底,谢木贤租赁位于潮州市湘桥区xx房,向“阿海”(另案处理)购买多张上海的移动电话卡、手机、电脑和银行客户资料。2016年5月12日开始,林某霞、张某敏先后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信用卡客户,以提高信用额度为幌子,骗取各被害人银行卡号信息、信用卡有效期及验证码,由谢木贤使用被害人的信用卡在网上购物消费,然后再将所购物品在网上拍卖转化为可提现的金额。之后,谢木贤到银行将诈骗所得金额提现分赃,林某霞、张某敏各占诈骗所得的10%提成,余额归谢木贤。具体作案如下:一、2016年5月13日15时左右,被告人林某霞冒充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唐某平(广东省信宜市),告诉唐某平可以帮助提升信用卡额度,唐某平信以为真。2016年5月15日,被告人张某敏进一步跟进,骗取被害人唐某平卡号为62xxxxxxxxxxxxxxxx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信息及验证码,由被告人谢木贤利用诈骗唐某平的信用卡的信息在网上进行消费5笔,共诈骗被害人唐某平人民币3925元。二、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林某霞冒充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谢某艺(福建省厦门市),告诉谢某艺可以帮助其提升信用卡额度,被害人谢某艺信以为真,被告人张晓霞跟进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谢某艺卡号为6xxxxxxxxxxxxxxx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信息及验证码,由被告人张晓霞利用诈骗谢某艺所得信用卡在网上进行消费,共诈骗被害人谢某艺人民币3240元。三、2016年5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林某霞冒充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林某沛(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告诉林某沛可以帮助其提升信用卡额度,并进一步骗取被害人林某沛的身份信息。林某沛答应稍后回复。同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敏进一步跟进,准备骗取被害人林某沛的身份证等信息,因被害人林某沛经前往银行咨询发觉系诈骗活动,被告人林某霞一方诈骗未能得逞。四、2016年5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霞冒充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王某(山东省荣成市),告诉王某可以帮助其提升中行信用卡额度,王某信以为真,由被告人张某敏于2016年5月18日至20日进一步跟进,骗取被害人王某两张卡号分别为4xxxxxxxxxxxxxxx、6xxxxxxxxxxxxxxx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信息及验证码,由被告人谢木贤通过诈骗的王某信用卡信息在网上进行消费,共诈骗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6074元。五、2016年5月18日17时许多被告人林某霞冒充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刘某文(广东省惠州市),告诉刘某文可以帮助其提升信用卡额度,刘某文信以为真。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张某敏进一步跟进,骗取被害人刘某文的尾数为5886中国银行信用卡信息及验证码,由被告人谢木贤利用诈骗刘某文的信用卡信息在网上进行消费,但因被害人刘某文银行卡的信用额度过低,以致被告人谢木贤两次获得验证码后,在网上操作一次8000元及一次800元,均未消费成功。六、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林某霞冒充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庞某林(浙江省绍兴市),告诉庞某林可以帮助其提升信用卡额度,被害人庞某林信以为真。被告人张晓霞跟进,准备利用庞某林的信用卡在京东网上消费4单共6780元,在诱骗被害人庞某林提供每单的验证码过程中被庞某林识破,诈骗未能得逞。七、2016年5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霞冒充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陈某伟(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告诉陈某伟可以帮助其提升信用卡额度,被陈某伟觉察挂断电话。被告人林某霞一方诈骗未能得逞。八、2016年5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霞冒充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黎某志(广东省中山市),告诉黎某志可以帮助其提升信用卡额度,被害人黎某志因事务繁忙,且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有使用其信用卡,故不予理睬。被告人林某霞一方诈骗未能得逞。九、2016年5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霞冒充中国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被害人方某都(广东省汕尾市),告诉方某都可以帮助其提升行信用卡额度,方某都信以为真,随后由被告人张某敏进一步跟进,骗取被害人方某都卡号为6xxxxxxxxxxxxxxx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信息及验证码,由被告人谢木贤利用诈骗方某都所得的信用卡信息在网上进行消费,共诈骗被害人方某都人民币2900元。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谢木贤、林某霞、张某敏在潮州市湘桥区xxx房内被抓获归案。综上,被告人谢木贤、林某霞、张某敏共实施信用卡诈骗九宗,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6139元,被告人林某霞、张某敏各分得人民币2400元,余款归被告人谢木贤。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唐某平的陈述:2016年5月l3日下午l5时左右,一个号码为1356400****的手机拨打其的手机,一个女性声音自称是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职员,问其需要提高信用卡额度吗?其讲好,对方就讲过几天,有银行工作人员再和其联系。过了二三天时间,5月15日当天中午1时许,其手机接到01095566的电话,一个男性声音自称是中国银行工作人员,要帮其提高信用卡额度,要求其提供银行卡卡号,身份证号码等资料给他校对,其见到该电话号码是中国银行客服号码,就深信不疑的将其的信用卡卡号、身份证号码给对方知道。对方说要看其的信用卡有没有不良记录,然后就说帮其查一下,过了一会儿,他说其的信用卡没有不良记录,他就用01095566发短信给其手机,要求输入验证码,其就按信息要求输了其的验证码,输了一次之后,他又打电话继续输入验证码,其又输入了一次,输入了五六次,觉得不对劲就挂机了。其开机后,其见到其手机信息显示其的信用卡在互联网上成功在京东商城消费五笔,每笔消费都是785元,共消费了3925元,其才知道被电话诈骗。2、被害人谢某艺的陈述:2016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是个女的,说她是中国银行的工作人员,说他们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提升额度的工作,等下他们会用官网电话(400开头)打过来帮其办理该业务。过了一会儿,其就接到一个400开头的电话,对方也是一个女的,说其的卡流水不够,他们会帮其补刷几笔消费,让其把收到的支付验证码发给对方,之后其就收到一个验证码短信。其直接把验证码告诉对方。之后其手机就收到其的信用卡消费和消费分期的短信,其觉得不对劲,就打电话到中国银行的客服中心去咨询,银行的客服人员告诉其是被诈骗了。其中国银行信用卡被消费了笔3240元,还被办理了分期,手续费233.28元,总共要归还3473.28元。3、被害人林某沛的陈述:2016年5月15日上午11时许,其接到一个号码为1356400****的电话,对方自称是广州中国银行的工作人员,问其名下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需不需要提升额度,其说需要。对方就叫其报身份证,其跟他说其要问下儿子再回复你,对方应承后就挂了电话。其拿着信用卡到东里中国银行一家网点咨询是否有可以提升额度的事。工作人员说没有。其就知道对方是诈骗分子。到了下午他们继续用同个电话打来问其要不要提升额度,其说不要,对方就挂了电话。4、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O16年5月17日上午10时许,其接到40066995566打过来的电话,对方称是中国银行的客服人员,问其是否需要提高一下信用卡的额度,其回答说可以提高一下。对方就回复说24小时以内由其他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其具体的操作流程。5月18日上午10时许,40066995566的电话又打电话说帮其把信用卡额度提高下,然后对方问其信用卡的卡号,其就把其的两张信用卡卡号告诉对方,对方说其之前的消费金额太低,一会刷几笔单提高一下消费金额,让其把手机中收到的验证码告诉对方,于是其就把其手机中收到的好几条验证码告诉了对方。5月19日、20,对方又打来电话问其当天收到的验证码,其又把收到的几条验证码告诉对方。后来,其在刷卡消费时发现卡里就没有钱,其从银行查询的交易记录是快钱支付和京东支付,被骗共两张卡,卡号6xxxxxxxxxxxxxxx的卡分7次被消费了5290元,卡号4xxxxxxxxxxxxxxx的卡分15次被消费了10784元。钱给那个冒充中国银行客服人员的人骗走。5、被害人刘某文的陈述:2016年5月18日17时许,当时其正驾驶着小车,然后有一个95566的电话号码打进来,问其是不是申请了信用卡提额的项目,当时没有理他。到2016年5月l9日11时许,95566的号码又打进来其问其是不是申请了提额,其回答是。后他就问其卡号,还有卡后面签名处的四位数字,还有有效期,用于核对身份,于是其就将信息都告诉对方,之后他就问其旁边有没有其他电话报给他,接着他就打到座机电话上,其接通电话之后他就让其把手机刚收到的验证码报给他,于是其就将其的验证号码报给对方,接着他就挂掉座机电话,然后打回到其手机上,其手机接通电话之后就有信息来,并且告诉其的银行卡里面没钱,让其去存钱才可以提升额度,于是其就发现有问题。挂掉电话之后,当时手机收到第一条消费信息是8000元,后来就改成800元,但因余额不足不能将钱转走。其就发现是诈骗电话。6、被害人庞某林的陈述:2016年5月劳动节后的一天,一个自称中国银行的女性工作人员用北京白金卡客服专线专用电话号码4006695566拨打其的手机,说其使用的中国银行卡卡号位数是9955,用比较久,刷额比较多,现在可以帮助其提升该卡的额度,其信以为真,按照她的要求,将其的卡号、身份证号码通过打电话告诉对方。那女的又说其的银行卡刷单的次数不够,必须再刷单,并且说刷单后其银行卡的消费金额不动。其答应,后其手机收到其银行卡在京东消费了4单,每单消费的金额分别是5600元、800元、300元、80元。那个女的要其告诉她每一单的验证码,其当时就告诉她要是准备骗钱,警告她不要再打电话,其不会告诉她验证码,那女的再也没有打来电话。其银行卡已被其注销。7、被害人陈某伟的陈述:2016年5月下旬,其接到一个自称是中国银行工作人员的来电,对方问其名下一张信用卡是否要提升额度,因其知道此类型的电话很多都是诈骗电话,就没理睬对方,对方就挂掉了电话。8、被害人黎某志的陈述:2016年5月27日13时02分,对方用l7187430530的号码打过来,自称是中国银行的工作人员,知道其有中国银行的信用卡,在电话里告诉其可以提升信用卡额度,还教其怎么操作。但其当时比较忙,而且这张卡其很久没用了,就不予理睬对方。9、被害人方某都的陈述:20l6年5月27日13时许,其接到一个号码为95566的电话,对方自称其是“中国银行的客服工作人员”,在电话中核实其的卡号信息,并告知其可以为了办理提升其使用的一张中国银行卡信用卡(卡号为6xxxxxxxxxxxxxxx)的额度,其听后说好。“客服人员”就说为其办理。13时16分许,其手机收到一条短信,内有一个验证码563349,“客服人员”告知其该码是提升额度的验证码,并让其告知她,其就告知她。但其马上收到一条消费支出人民币800元的信息,其就问为什么是消费,“客服人员”说是模拟消费,隔了一会又收到一个短信,内的验证码为687589,其同样告诉“客服人员”后消费支出人民币800元,第三次收到一条验证码为854435的短信,其同样告诉“客服人员”后消费支出人民币800元,第四次收到一条验证号码为274842的短信,其同样告诉“客服人员”后消费支出人民币500元。四次共消费了2900元,后因其卡内余额不足,对方无法刷卡。“客服人员”告知其要去再存点钱进去,才能验证成功。其发觉不对,其就挂了“客服人员”的电话。10、证人陈某鹏的证言:其系潮州市湘桥区xxxx物业管理处的负责人。民邦花苑xxx业主邱某平已去世,该房产由他妻子黄某在管理。2016年3月份,黄某到其物业管理处缴纳了三个月份的管理费后说她将房子出租了,以后的物业管理费直接向租户收取。物业管理处还未向该租户接触过,不清楚租住的是什么人。11、证人黄某的证言:名邦花苑xxx房在2016年3月底通过中介租给了一个叫龚某(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的男子。承租时其有查看过承租人的身份证,身份证上的照片跟承租人一样。该男子自20l6年4月1日起租,租期一年至2017年3月31日,每月租金3000元,每三个月付租金一次。2016年5月20日龚某用l314446xxxx与其联系告诉其他在上海出差,他的朋友要过来在租赁的房子里面居住,25日龚某发信息告诉之前居住在租赁房子的朋友回老家。1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6张、交易明细清单1张、物证照片等,证明王某、方某都被诈骗的银行交易情况;黎某志、刘某文、方某都、唐某平被诈骗时手机的通话情况;被害人谢某艺的中国银行账户明细。1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手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5月27日对作案地点进行搜查,现场查获手机9部、银行卡6张、手提电脑一部,公安机关扣押张某敏手机4部、诈骗使用的剧本、做的记录信息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扣押谢木贤手提电脑一台,身份证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中行银行卡一张,手机3部、手机卡5块;扣押林某霞手机2部、身份证一张、邮政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在2016年5月31日现场勘验并提取7诺基亚手机29部、电池29块、充电线l9条、牙刷3支、牙刷1支、天翼上网卡1个、天道酬勤u盘1个、手机卡3个;公安机关扣押谢木贤手机4部,手机卡3张、移动上网u盘、u型硬盘、诺基亚手机25部;扣押被告人谢木贤、林某霞、张某敏随身现金人民币2700元、640元、40元。1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辨认材料、物证照片:(1)被告人谢木贤、张某敏、林某霞相互指认参与作案;(2)经过谢木贤对五张手机卡辨认,是其向阿海购买的用于诈骗的手机卡;白色诺基亚手机中有一张电话卡,经过林某霞辨认,是其用于诈骗打电话的手机,一部蓝色诺基亚、DICAREA手机,经过谢木贤辨认是其使用的诈骗手机。1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作案现场照片、勘验提取的物证照片,反映作案现场情况及相关作案工具的特征。16、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说明材料6份:(1)证实本案涉案手机号码,除从犯罪嫌疑人住所现场缴获共9个,另外利用缴获的手机(机芯)、作案手提电脑、作案耳机1部、手机卡5块、u盘一块、上网卡l块,通过相关技术手段提取出使用过的涉案手机号码;(2)本案涉及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客户资料,是由该局网警大队通过技术手段获得犯罪嫌疑人笔记本电脑的文本数据。(3)说明本案中提供的被害人手机通话记录,系通过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和广东联合网络通信集团确限公司提取。(4)在提取出来的作案手机通话记录中,用户号码是犯罪作案的号码,对方号码是指被害人号码,嫌疑人每次拨扣被害人手机号码之前会加拨网络改码电话0109****,因此在呼叫时间和呼叫时长上会保持一致。17、被告人谢木贤电脑的文本文档内容、谢木贤诈骗使用的新浪邮箱账户内客截图、谢木贤万卡网站资金流水及账户内容截图、谢木贤诈骗使用的京东、117网站、启迅数卡网站账户订单统计数据及账户内容截图、QQ截图等,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说明材料,证实本案涉及的犯罪嫌疑人笔记本电脑犯罪材料,是由该局网警大队通过技术手段恢复其又本数据,再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密码登陆其账户,查询并截图打印其操作内容,反映被告人谢木贤等通过网上消费兑现的经过。18、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食厅卫生间内提取的牙刷上DNA与谢木贤、林某霞、张某敏的DNA相符。19、汕头市公安局电子物证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实提取送检检材中使用的QQ号码2155369682的聊天记录的所包含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与数据库文件经送检分析并生成报告。20、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相关涉案信用卡资料和交易明细清单、账户信息,中国移动手机号码的用户资料和通信详单、通话记录。21、从2016年5月27日查获的u盘内的文档中打印的机主姓名、手机号码及地址的信息资料11份。22、被害人黎某志、方某都、唐某平、刘某文等手机通话合并短彩详单,证实被害人被诈骗的经过。23、被告人谢木贤、林某霞、张某敏的照片、入所健康检查表、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表、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证实谢木贤、林某霞、张某敏的身份等情况。2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谢木贤、林某霞、张某敏在潮州市湘桥区xxxx号房被抓获。2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对谢木贤等人电信诈骗案指定管辖问题的批复,广东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汕头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致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区分局风新派出所函,询问通知书、涉案则物移交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调取柜员机监控录像的证据清单等程序性法律文书。26、提取的出租房屋给龚某强租赁合同及相关办案说明,证实刘某、龚某强无法联系,阿海身份不明,作案使用的所确手机号码卡均是网上购买,无法查明是否涉嫌犯罪。27、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1)证实2016年5月27日、5月31日两次对现场进行勘查的原因及现场保护完好;(2)查扣的U盘经送上级网警郎部门检验恢复,其中提取的excel文件中有艾档11份上写有机主姓名、手机号码及地址字样的人员信息资料共2188个。28、被告人谢木贤、林某霞、张某敏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木贤、林某霞、张某敏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套取银行客户信息并冒用信用卡消费,以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木贤系主犯,被告人林某霞、张某敏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谢木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霞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被告人谢木贤、林某霞、张某敏在案的现金共人民币3380元,由扣押机关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没收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品。上诉人谢木贤上诉提出,其归案后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自愿认罪,系初犯,请求法院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谢木贤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法定程序示证、质证,合法、有效,且确实、充分。二审期间,本案未出现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所列证据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木贤、原审被告人林某霞、张某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套取信用卡客户信息,并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于上诉人谢木贤提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原判已综合考虑其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其作出的量刑恰当,故其上诉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明辉审判员  陈连嘉审判员  郑可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庄逸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