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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7104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林冬胜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冬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7104民初193号原告林冬胜,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宝晨旭,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负责人季长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璇,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林冬胜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韦长缨审 判 员  葛长生人民陪审员  程广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