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妮妮与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判决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478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高妮妮承担。审判员 李文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