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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4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4862薛吉友与刘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吉友,刘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4862号原告:薛吉友,男,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刘小明,男,汉族,住泗阳县。原告薛吉友与被告刘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薛吉友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吉友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吉友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薛吉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绳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