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行审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张来云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张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25行审304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35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8321-0。法定代表人潘呈全,局长。被执行人张来云,女,1954年9月2日出生,��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对张来云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6]022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6]0221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来云非法占地进行房屋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9月,被执行人张来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浠水县清泉镇白果树村的集体土地84.2平方米用于房屋建设。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张来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2016年10月14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行人张来云作出浠土资执罚[2016]02216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主要内容为:1、责令被执行人张来云退还非法占用的浠水县清泉镇白果树村84.2平方米的集体土地;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被执行人张来云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亦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张来云作出并送达了浠土资执催[2016]0221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张来云签收后,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遂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来云未经批准占用84.2平方米集体土地进行房屋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处罚。申请执行人浠���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6]0221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6]02216号行政处罚决定;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由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审判长 黄 凌审判员 张向明审判员 闵应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