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段学渊、段天意等与段学荃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学渊,段天意,段学荃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805号原告:段学渊,男。原告:段天意,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东,男。被告:段学荃,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天宙,。原告段学渊、段天意与被告梁高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段学渊、段天意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学渊、段天意以与被告段学荃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学渊、段天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段学渊、段天意负担。审判员 徐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