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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段学渊、段天意等与段学荃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学渊,段天意,段学荃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805号原告:段学渊,男。原告:段天意,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东,男。被告:段学荃,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天宙,。原告段学渊、段天意与被告梁高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段学渊、段天意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学渊、段天意以与被告段学荃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学渊、段天意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段学渊、段天意负担。审判员  徐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