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景建峰与孙明华、陆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建峰,孙明华,陆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602号原告:景建峰,男,1975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孙明华,男,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陆婷婷,女,198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加强,江苏超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谦,江苏超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景建峰与被告孙明华、陆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景建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景建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明华、陆婷婷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3445元,减半收取6722.5元,由原告景建峰负担。审 判 长 狄毅琼人民陪审员 黄 征人民陪审员 李建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