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锦州帝肯音响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帝肯音响科技有限公司,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82号申请人:锦州帝肯音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和平路三段****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7685203-5法定代表人杨凤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海,男,1977年6月8日生,汉族,住兴城市。锦州帝肯音响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字756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锦州帝肯音响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民初字756号民事判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尊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