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凤萍与XXX、王佳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凤萍,XXX,王佳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申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凤萍,又名王奋萍,女,l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丽霞,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文娟,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女,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佳琳,女,l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再审申请人王凤萍因与被申请人XXX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佳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陕06民终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凤萍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XXX与嘉业房地产公司形成实际劳务用工关系,应由嘉业房地产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二、申请人王凤萍收到一审开庭传票时,一审庭审已经结束,导致其未能参与一审诉讼,实际上剥夺了其辩论权利,程序存在错误,导致案件事实未能查清。故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撤销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第239号民事判决;改判由陕西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承担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从原审查明的情况看,陕西嘉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聚宝国际大酒店内墙粉刷工程分包给王凤萍、王佳琳二人,该二人又雇佣了被申请人XXX。《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故王凤萍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开庭传票由再审申请人王凤萍本人于2015年10月30日签收,故其关于收到开庭传票时一审庭审已经结束,审判程序违法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王凤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凤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郭 丹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