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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恢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鲁涛、赵志绪、鲁康华、李克松、尹祖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鲁涛,赵志绪,鲁康华,李克松,尹祖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211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德生,系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鲁涛,男,生于1980年7月11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赵志绪,男,生于1964年4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鲁康华,男,生于1975年2月14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李克松,男,生于1983年4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尹祖川,男,生于1972年1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邓法民三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还款25万元,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此案执行完毕。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2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万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