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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亮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3执81号申请人,徐亮,男,汉族,1982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骆驼镇河铺村**组。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35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徐亮与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裁字(2016)第46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徐亮向本院申请终结武劳人仲裁字(2016)第46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劳人仲裁字(2016)第46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顺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