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4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营口天天利吊装工程队与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建设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天天利吊装工程队,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建设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4300号原告:营口天天利吊装工程队,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水源镇同志村。法定代表人:李庆江,职务:经理。被告: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营城工业园营城街55号。被告:中国建设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被告: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镇潘龙路。原告营口天天利吊装工程队诉被告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建设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由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立案后向原告发出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原告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并口头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婷书 记 员 张运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