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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4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营口天天利吊装工程队与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建设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天天利吊装工程队,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建设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4300号原告:营口天天利吊装工程队,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水源镇同志村。法定代表人:李庆江,职务:经理。被告: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营城工业园营城街55号。被告:中国建设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被告: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镇潘龙路。原告营口天天利吊装工程队诉被告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建设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由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立案后向原告发出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原告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并口头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婷书 记 员  张运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