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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5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荣成市荣华橡胶有限公司与桐城市巨力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荣华橡胶有限公司,桐城市巨力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5175号原告:荣成市荣华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乐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海,荣成昀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桐城市巨力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庆义,总经理。原告荣成市荣华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城市巨力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荣成市荣华橡胶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荣华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文丽人民陪审员  毕云侠人民陪审员  朴明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