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鹰潭市月湖区亨得利眼镜店与李远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市月湖区亨得利眼镜店,李远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059号原告:鹰潭市月湖区亨得利眼镜店,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上清宫路***号。经营者:苏建平,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告:李远清,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现下落不明。原告鹰潭市月湖区亨得利眼镜店与被告李远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李远清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方 雯审 判 员 肖 新人民陪审员 金作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甘 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