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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鹰潭市月湖区亨得利眼镜店与李远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市月湖区亨得利眼镜店,李远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059号原告:鹰潭市月湖区亨得利眼镜店,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上清宫路***号。经营者:苏建平,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告:李远清,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现下落不明。原告鹰潭市月湖区亨得利眼镜店与被告李远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李远清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方 雯审 判 员  肖 新人民陪审员  金作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甘 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