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民初794号原告郭德兴与被告王佑发、赵兴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兴,王佑发,赵兴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794号原告:郭德兴,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住紫阳县。被告:王佑发,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住紫阳县。被告:赵兴龙,男,河北省邯郸市人,现年约50岁,现住紫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德兴与被告王佑发、赵兴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德兴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德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德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德兴负担。审判员 蔡腾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顺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