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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民初794号原告郭德兴与被告王佑发、赵兴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兴,王佑发,赵兴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794号原告:郭德兴,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住紫阳县。被告:王佑发,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住紫阳县。被告:赵兴龙,男,河北省邯郸市人,现年约50岁,现住紫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德兴与被告王佑发、赵兴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德兴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德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德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德兴负担。审判员  蔡腾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顺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