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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03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发军、王学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军,王学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372号之一申请人:李发军,男,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王学孜,男,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李发军与被申请人王学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发军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学孜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冠蒙时代花园小区xx号楼xx-xx-xx室房产一套,保全金额5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阿尔法牌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李发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阿尔法牌汽车一辆,限额50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美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