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30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吴海涛与刘新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涛,刘新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3087-1号原告吴海涛,男,汉族,1989年2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刘新雨,男,汉族,1981年2月13日,住太康县。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海涛诉被告刘新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新雨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