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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郑建、郑某等与姚立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郑某,孙步华,肖守霞,姚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郑建,男,汉族,1984年2月20日生,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郑某,女,汉族,2005年3月17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孙步华,男,195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肖守霞,女,195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姚立武,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郑建、郑某、孙步华、肖守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刑初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郑建、郑某、孙步华、肖守霞与姚立武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无土地、房产、车辆,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人谈话,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江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