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4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蒋玲玲与被告贺清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玲玲,贺清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4679号原告:蒋玲玲,女,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榆阳区金鸡滩镇白舍牛滩村*组**号,农民;身份证号:6127011992********。被告:贺清富,男,1954年6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涧县下二十里铺乡崔家沟村*组,农民;身份证号:6127311954********。原告蒋玲玲与被告贺清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玲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玲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蒋玲玲负担。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