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南XX;兰X;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XX,兰X,李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04民初1540号原告:南XX,男,汉族。被告:兰X,男,汉族。被告:李X,女,汉族,兰X之妻。原告南XX诉被告兰X、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XX,被告兰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XX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兰X、李X归还南XX借款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兰X于2011年3月24日、2014年2月13日分别接南XX人民币10万元、3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1%。其中10万元借款的利息已支付到2015年3月底,借款30万元的利息支付到2015年2月底,借款及借款利息南XX多次向兰X主张无果,兰X和李X是夫妻关系,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故提起诉讼。南XX为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支持其主张,举出证据如下:1、兰X于2014年2月13日向南XX出具的借款30万元的借据一张、当天支付借款30万元的银行付款凭证一张。2、兰X于2014年3月24日向南XX出具的借款10万元的借据一张、支付借款10万元的银行付款凭证一张。3、2016年10月16日南XX和兰X达成的还款计划一份。被告兰X辩称:原告南XX所述属实。因我开办的公司现在资金紧张,我将分期陆续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被告李X答辩。审理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认证,兰X对南XX所举的证据和陈述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所举的证据和双方的陈述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且和本案具有关联性,为有效证据。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13日,兰X借南XX人民币30万元,立有借据,当天南XX通过银行将该30万元支付给兰X。2014年3月24日,兰X借南XX人民币10万元,立有借据,该款也是南XX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兰X支付,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履行中兰X将10万元借款的利息向南XX支付到2015年3月底,借款30万元的利息支付到2015年2月底。2016年10月16日南XX和兰X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兰X于2017年3月1日前归还南XX借款本息,但未履行。还查明兰X和李X是夫妻关系。南XX于2017年5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了兰X和李X夫妇位于咸阳市渭城区朝阳苑10号楼2单元一层东户的房产,南XX支付保全费3020元。本院审理认为:兰X借南XX借款人民币40万元、借款利息为月息1%、借款10万元利息已支付到2015年3月底、借款30万利息已支付到2015年2月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足以认定。债务应当偿还,南XX要求兰X归还借款、并按月息1%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兰X和李健属夫妻关系,南XX要求李X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兰X、李X共同支付南XX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息1%计,其中借款10万元利息从2015年4月1日起到款项付清时止;借款30万元利息从2015年3月1日起到款项付清时止)。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上述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及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兰X、李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一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