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3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洪彬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洪彬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3刑初196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洪彬,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洪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建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洪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9日5时50分许,被告人黄洪彬无证驾驶粤V×××××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揭阳市S236线磐东城西村路段时,碰撞到行人陈某1,造成陈某1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黄洪彬驾车逃逸。2017年3月27日,黄洪彬被揭阳市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和侦查大队抓获归案。2017年3月30日揭阳市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一大队作出20170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洪彬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1无责任。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洪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2、陈某3、李某的证言,辨认材料,现场勘查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火化证、死亡证明,被告人黄洪彬的身份证实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资认定。另查,案发后,被告人黄洪彬已赔偿被害人陈某1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8000元,被害人陈某1家属对被告人黄洪彬表示谅解,请求不追究被告人黄洪彬的刑事责任。对另查明的事实,有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洪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洪彬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洪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洪彬已赔偿被害人陈某1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黄洪彬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洪彬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被告人黄洪彬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被告人黄洪彬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在量刑时依法对被告人黄洪彬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洪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阳审 判 员 史卓辉审 判 员 黄锐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