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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33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玲与沈利萍、沈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沈利萍,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33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张玲,女性,1964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苗苗,女,汉族,1987年5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沈利萍,女性,1976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沈静,男性,1975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张玲与沈利萍、沈静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利萍与张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自2017年6月起,被执行人沈利萍每月支付张玲200000.00元,直自付清全部欠款本息,被执行人沈利萍提供本院查封的房产作为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君林审 判 员  彭 敏代理审判员  向中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