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宝鸡天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陕西姜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天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陕西姜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宝鸡天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石鼓镇沙家湾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67512400-1。法定代表人:邹天良,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姜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7号(建安大厦)16栋12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49020XJ。法定代表人:张海玲,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谷亚强。委托代理人:李江峰。本院受理的宝鸡天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姜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宝鸡天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依据生效宝鸡仲裁委员会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宝仲裁字笫118号仲裁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2017年1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姜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2017年1月3日陕西姜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消(2016)宝仲裁字笫118号仲裁裁决,2017年2月27日本院以(2017)陕03民特1-1号民事裁定驳回了陕西姜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2017年5月8日双方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予以确认。2017年6月14日陕西姜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协议履行了笫一次付款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780元,目前双方按协议正在履行之中。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陕03执2号案件的执行。如果不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由申请人申请恢复对原仲裁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凤成执行员 冯全兴执行员 李苏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