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002民初3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正华与席晓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华,席晓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3768号原告:王正华,住伊宁市。被告:席晓晨,住伊宁市。原告王正华诉被告席晓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正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华以被告席晓晨接到法院传票后已将债务履行完毕为由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正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思 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娜尔盖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