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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何红英与陈智纯、张应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红英,陈智纯,张应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002号原告:何红英,女,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裕进,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智纯,女,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告:张应国,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何红英与被告陈智纯、张应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何红英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红英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红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何红英负担。审判员 郭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乐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