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2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何红英与陈智纯、张应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红英,陈智纯,张应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002号原告:何红英,女,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裕进,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智纯,女,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告:张应国,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何红英与被告陈智纯、张应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何红英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红英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红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何红英负担。审判员 郭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乐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