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钟金宽与赵永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金宽,赵永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754号原告:钟金宽,男,汉族。被告:赵永武,又名赵平。原告钟金宽与被告赵永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当庭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钟金宽撤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金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钟金宽负担。审判员 南烨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