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延荣、杜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泽,郝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张泽,男,汉族,1981年8月5日出生,本科文化,现役军人,陕西延安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街**号院。被执行人郝延荣,女,汉族,1977年10月26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陕西延安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燕沟南城一品B区*号楼*单元***室。被被执行人杜凤琴,女,汉族,1953年11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延安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燕沟南城一品B区*号楼*单元***室。张泽申请执行郝延荣、杜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张泽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132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按原调解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