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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郑金松与赖兴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松,赖兴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868号原告:郑金松,男,汉族,1980年7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赖兴尊,男,汉族,1990年7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郑金松与被告赖兴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郑金松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郑金松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金松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郑金松负担。审判员  童宝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昆印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