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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22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赵伟与被告党朝阳、张强、刘康玲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党朝阳,张强,刘康玲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22民初247号原告:赵伟,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党朝阳,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强,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康玲,女,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伟与被告党朝阳、张强、刘康玲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张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