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2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磴口县就业服务局与薛兆媛、魏志明、苗冬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磴口县就业服务局,薛兆媛,魏志明,苗冬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2执253号申请执行人磴口县就业服务局。法定代表人贾福成,磴口县就业服务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贺卫军,磴口县就业服务局小额贷款中心主任。被执行人薛兆媛,女,汉族,出生于1989年5月生,现住五原。委托代理人邬二莲,女,出生于1971年7月生,汉族,住五原县。被执行人魏志明,汉族,男,出生于1976年4月生,住五原县。被执行人苗冬静,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10月生,住五原县。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审理,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民三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7)内0822执2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小平执行员 任 刚执行员 刘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