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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5执恢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甘剑英、柯于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剑英,柯于祥,梅贤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恢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甘剑英,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柯于祥,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梅贤娥,女,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甘剑英与被执行人柯于祥、梅贤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梅贤娥所有的座落于靖安县清华社区清华大道44号6号楼1单元302室住房一套(房屋产权证号:靖房权证双溪字第××号)。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公告。买受人余昌兰(身份证号:)通过竞买号M3614于2017年7月7日在靖安县人民法院于“淘宝网”开展的“靖安县清华社区清华大道44号6号楼1单元302室”司法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人民币446669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梅贤娥所有的座落于靖安县清华社区清华大道44号6号楼1单元302室住房一套(房屋产权证号:靖房权证双溪字第××号)归买受人余昌兰(身份证号:)名下;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余昌兰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余昌兰(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光华审判员  梅国芳审判员  胡盛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