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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方坤与武善堂、腾焕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坤,武善堂,腾焕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903号原告:李方坤,男,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宿文华,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善堂,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腾焕奎,其他情况不详(缺席)。原告李方坤与被告武善堂、腾焕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李方坤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方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由原告李方坤负担。审判员  赵宏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冷文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