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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震与黄伟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震,黄伟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248号原告:刘震,男,1971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顺德区,被告:黄伟导,男,1964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原告刘震诉被告黄伟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黄伟导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伟导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支付利息68000元(从2014年2月起暂计至2016年12月30日,实际计至本息还清为止);2、判令本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30日,被告黄伟导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写下借据,同时口头约定每月按借款金额的3分计付利息,同日原告妻子莫慧玲从银行转账80000元到被告账户,至2014年上半年开始,被告经常拖欠利息。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于2015年7月20口及9月4日分别二次支付利息8000元之后,至今没支付过利息及本金,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提起诉讼。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被告进行质证,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震诉称的事实,有其提供的证据可予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但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借据》虽无利息之约定,但从被告实际还款的金额多次为2400元(80000元的3%)的倍数来看,原告主张双方约定了月息3%,是可信的,本院予以采信。但法院支持的利息标准,仅以月利息2%为限,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伟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震返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4年2月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被告黄伟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子进人民陪审员  麦小莹人民陪审员  黎泽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