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民抗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宋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抗4号抗诉机关: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申诉人宋某某因与被申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白山检民监(2017)3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希海审 判 员 马立清代理审判员 苏义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宋延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