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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孙自勤、张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自勤,张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孙自勤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欢兴,长兴县丁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力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自勤与被执行人张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000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张力银行存款情况,因余额较小,未予以冻结扣划;2.查询被执行人张力名下的其他财产信息,未发现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5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厚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