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王海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427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王海军,男,汉族,农民。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海军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海军偿还到期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0173.1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海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不知其下落。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查找并实施临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华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郑清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